何丽国律师亲办案例
执行异议纠纷案
来源:何丽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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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诉胡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何丽国律师代理被告胡某答辩如下:

一、原告申请查封涉案车位之前,被告胡某已向被执行人购买涉案车位,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位,天河法院【****】天法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法律效力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被告在涉案车位被查封前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涉案车位。被告于1996年4月25日与案外人广州天河**实业开发总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合同约定涉案车位房款为136000元,被告分11期付清1996年4月25日付10000元;1996年5月25日至1997年2月25日分为10期,每期付12600元;须于1997年2月25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于1997225日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并于1997年4月30日接收了该车位,实际占有至今。

(二)、案外人违约未办理涉案车位手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办理涉案车位手续,支付违约金并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涉案车位后,案外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涉案车位过户手续。2004年1月16日,被告到案外人处将分期付款的收据换成一张136000元的收据,并在收据上特别备注了“换收据”的字样。2004年2月4被告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办理涉案车位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了【****】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了被告在查封前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涉案车位的事实,并认定没有办理涉案车位过户的过错在于案外人。据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案外人办理涉案车位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审理的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

(三)、天河法院【****】天法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定解除涉案车位的查封,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在以后的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天河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云法院【****】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事实,认定被告在原告查封前经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涉案车位,裁定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解除对涉案车位的查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涉案车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是案外人严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怠于履行白云法院已经生效的【****】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致,被告对涉案车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任何过错。首先、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涉案车位被查封前的1997年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于1997年4月30日其实际占有涉案车位。案外人收取被告全部价款后,违反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办理涉案车位过户手续,存在严重过错。其次,案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涉案车位过户手续,被告已经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要求案外人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案外人无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仍然怠于为被告办理涉案车过户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再次,案外人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仍然没有为被告办理涉案车位过户手续,被告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车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是因案外人严重违约和藐视法院生效判决所致,过错在案外人,被告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天河法院作出【****】天法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在该院查封涉案车位之前,被告已向被执行人购买涉案车位并付清全部购房款和实际占有,裁定被告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解除对涉案车位的查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白云法院【****】云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如果执意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原告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并要求错误地继续查封涉案房产的要求,理应驳回。

综上所述,天河法院认定被告在查封前经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涉案车位,裁定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解除对涉案车位的查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何丽国律师代理被告胜诉,顺利拿回涉案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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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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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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