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是同村的亲属。2012年7月原告陈某委托何丽国律师向法院起诉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2,认为被告于2010年1月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2011年4月9日付还34万元,剩余34万元于2012年4月9日前还清。期届,两被告又于2011年4月9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5年,同时陈某2又与陈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陈某2从2011年4月9日起没月向陈某支付本金1.2万元及利息,若超两个月未付,陈某2愿将某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0万元抵还陈某。但2012年3月起陈某2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陈某要求归还借款56万元及利息。
二、何丽国律师代理原告:
因为借款人违约经过催讨仍未履行义务,请求解除2011年4月9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要求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2归还所欠借款本息。被告提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其刚满18周岁的儿子而非本案的两个被告,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该抵押的土地是 被告在数年前用其儿子的名义取得的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仍然是被告,村委会对此予以证明。为此原告申请查封了该土地上用权。
三、被告答辩:
借款协议约定分5年还款,还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未到期也归还借款。另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己儿子的,不能查封。
四、一审判决:
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4月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2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五、二审调解:
上诉人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2一次性归还陈某借款47.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何丽国律师代理本案原告陈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参加了法庭调解,考虑到原被告是同村亲属,且被告愿意当庭还款47.5万元,在征得当事人陈某同意后接受该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