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代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一何某某,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人民币32440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月*日,原告驾驶车牌为粤A *****的自有小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海关对出路面时,由于被告一驾驶临时车牌为粤Y *****原车牌为粤Y *****)的小轿车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民警现场勘验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一的涉案车辆向被告二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向被告二报案,被告二亦及时到现场勘验并立案,后经拆检后确定原告车损维修费为人民币32440元;原告将受损车辆交由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2013年*月*日维修完成后,**公司开具修理费为人民32440元的发票,原告向**公司支付了上述修理费;然而,原告多次拨打被告一电话均无人接听,向其发送短信亦无回音,至今被告一也未向原告赔偿上述修理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结果:被告一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与原告联系,提出全额承担汽车修理费32440元;何丽国律师陪同原告前往收取上述款项后,向法院撤诉。